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印發(fā)《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的通知

所便函[2010]5號

頒布時間:2010-01-15 19:19:04.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下簡稱《通知》),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了《四部門有關負責人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為了更好地幫助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門《通知》和四部門《答記者問》的精神以及政策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我司編寫了《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見附件),現(xiàn)予印發(fā)各地,作為各級稅務機關內部培訓使用材料,實際執(zhí)行以正式文件為準。

  國務院此次明確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增加稅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義。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程序復雜,征管環(huán)節(jié)多,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迅速動員,精心組織。由于此項政策出臺前需要嚴格保密,而政策出臺后需要立即落實,各級稅務機關要迅速動員,組織干部學習培訓,且務必在培訓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別措施,強化對廣大稅務干部的學習培訓工作,尤其是一線直接負責受理申報和征管的稅務干部,以及負責12366咨詢服務的稅務干部;同時切實做好限售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調配好征管力量,認真落實這項政策,確保國家這一重大政策調整落實到位。

  附件:《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

所得稅司(章)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

  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和現(xiàn)行股票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發(fā)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堵塞稅收漏洞,經國務院批準,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關于限售股的概念

  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另一類是新股首次發(fā)行上市(IPO)產生的限售股。

  (一)股改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俗稱為“大小非”。所謂“大非”指的是大規(guī)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所謂“小非”指的是小規(guī)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內。

  股權分置是中國資本市場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暫時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稱為流通股,主要成分為社會公眾股;后者為非流通股,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內資及外資法人股、發(fā)起自然人股等。股權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雖然不能在滬深兩市自由交易,但經證監(jiān)會批準后,可以通過拍賣或協(xié)議轉讓的方式進行流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wěn)定發(fā)展的若干意見》中“積極穩(wěn)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要求,2005年,證監(jiān)會、國資委、財政部等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jiān)發(fā)[2005]80號),隨后,證監(jiān)會又下發(fā)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監(jiān)發(fā)[2005]86號),解除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制,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采取對價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同時,對股權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出售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規(guī)定,這樣,原非流通股轉變?yōu)橛辛魍ㄆ谙藓土魍ū壤奘鄣牧魍ü桑垂筛南奘酃伞9蓹喾种酶母锕善睆团坪?,股改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

 ?。ǘ┬鹿上奘酃?

  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wěn)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對于首次公開發(fā)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fā)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guī)定,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后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構成了新股限售股。這類限售股目前已經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數(shù),將來還會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現(xiàn)。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

  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場上還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機構配售股和增發(fā)股。機構配售股是指IPO的時候,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人獲得的股票,這部分需要鎖定3個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發(fā)股類似機構配售股,是指定向增發(fā)后的股票,需要鎖定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二、關于征稅限售股的范圍問題

  《通知》規(guī)定,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ㄒ唬┕筛南奘酃?,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ǘ┬鹿上奘酃桑?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ㄈ┢渌奘酃?,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從《通知》規(guī)定看,此次明確要征稅的限售股主要是針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fā)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fā)形成的限售股。關于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tǒng)給予鎖定。另外,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guī)定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并明確規(guī)定了征稅辦法,轉讓這部分限售股暫免征稅,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權激勵的限售股。至于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規(guī)定,將來視實際情況而定。

  三、關于為什么要對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是1994年出臺股票轉讓所得免稅政策時,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成本較低,數(shù)量較大,解禁后在二級市場轉讓,獲益很高,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會反應比較強烈。

  二是根據(jù)現(xiàn)行稅收政策規(guī)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yè)轉讓限售股所得都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fā)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增加稅收收入、堵塞稅收漏洞,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股票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平衡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之間的稅收政策,國務院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guī)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為什么要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繼續(xù)實施免稅政策問題

  自1994年新個人所得稅制實施以來,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發(fā)育還不成熟,為了配合企業(yè)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我國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更好地發(fā)揮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堵塞稅收漏洞,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股票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平衡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之間的稅收政策,此次經國務院批準,只是針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考慮是,經過近二十年的發(fā)展,我國資本市場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總體上仍然屬于新興市場,發(fā)展還不成熟,波動比較大。不斷推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壯大,確保資本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政策目標,這對于推動我國經濟體制變革、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有著重要意義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調整應致力于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和穩(wěn)定,構建有利于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的政策機制。實踐證明,對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股票轉讓所得免稅的政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今后還將發(fā)揮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調整特別強調,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股票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保持政策的穩(wěn)定。

  五、關于稅目稅率確定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限售股屬于有價證券,是財產轉讓所得的一種形式,同時,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因此,《通知》規(guī)定,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問題

  《通知》規(guī)定,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上述規(guī)定主要是從便于征管操作和源泉控管的角度考慮的,限售股股東可能遍布全國各地,但一般情況下,個人會選擇距離自己常住地或工作地最近的證券機構設立證券賬戶,因此,《通知》規(guī)定,按照屬地原則,由限售股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證券公司營業(yè)部)為扣繳義務人,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應按照規(guī)定支付手續(xù)費。

  七、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問題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按照一般財產轉讓所得的征稅辦法,應以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個人轉讓限售股,應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fā)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八、關于對不同階段限售股采取不同征管辦法的問題

  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由限售股股東個人開戶的證券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按照最初設想,首先需要證券交易系統(tǒng)中將限售股與流通股實行分庫管理,其次需要證券機構掌握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才能根據(jù)限售股股東轉讓限售股時的轉讓價格扣除成本原值實施稅款的扣繳。

  但由于股權分置改革后,限售股一旦解禁,其在股東賬戶中與股東從二級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是混在一起,無法區(qū)分的,如要求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公司能夠識別股東減持股份的來源種類,需要對限售股與非限售股進行分戶管理。而分戶管理則需要調整證券交易結算系統(tǒng),進行技術上的準備和改造。同時,在已形成的限售股成本原值的確認上也存在諸多難點:一是限售股都是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前股東持有的股份,每一位股東取得股份的具體成本等資料,可能只有上市公司掌握,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都沒有記錄,很難查找;二是影響成本的變動因素很多,包括股東在不同階段取得的送轉股、配股以及公司定向增發(fā)造成股份的稀釋等。因此,如果要建立限售股成本資料,只能通過完善上市公司新股發(fā)行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新股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增加報送上市前股東所持股份的真實的成本資料,再通過股票登記結算系統(tǒng)改造,提前將成本資料植入系統(tǒng)。上述這些工作都只能從新上市公司著手。

  鑒于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系統(tǒng)中植入限售股成本資料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一定時間的準備,按照先建立機制和便于操作的原則,以技術制度完備作為劃斷新老限售股的界限,按照“老股老辦法,新股新辦法”的原則,具體根據(jù)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即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簡易的“核定(預扣)+清算”的征收方式;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由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的方式。

  九、關于證券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限售股應扣繳稅款的計算和預扣清算辦法

  由于現(xiàn)行證券交易系統(tǒng)中無法單獨標識限售股,限售股股東轉讓限售股時交易系統(tǒng)無法判別,證券結算系統(tǒng)雖然有限售股的登記信息,但因其只能結算當天交易的數(shù)據(jù),也難以判斷其是否是限售股,難以扣繳稅款。而只能采取提前通過某個價格和核定成本計算出限售股的應繳稅款,按照限售股優(yōu)先征稅的原則,一旦限售股賬戶轉讓股票,則根據(jù)提前計算的應繳稅款實施即時預扣稅款。

  《通知》規(guī)定,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對已經形成的限售股,以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上市首日收盤價,作為計算限售股轉讓收入的依據(jù)。同時,按照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上市首日收盤價的15%統(tǒng)一確定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稅費。登記結算公司以上述轉讓收入與原值和合理稅費,計算出現(xiàn)有限售股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應扣繳稅款,待限售股股東轉讓時,將轉讓股數(shù)和應扣繳稅款的信息發(fā)送給證券機構,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證券機構應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并于次月7日內將預扣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和實際成本計算的應納稅額,如果與證券機構扣繳的稅額有差異的(實際轉讓收入、成本與收盤價、核定成本有差異),納稅人可以自證券機構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向其開戶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款清算。

  需要強調的是,納稅人申請清算時,應按照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限售股轉讓收入必須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實際成本計算;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舉例說明:

  紫金礦業(yè)2008年4月25日上市,上市首日收盤價為13.92元;2010年1月6日紫金礦業(yè)的收盤價為9.68元。

  1.中登公司根據(jù)該收盤價和核定的15%原值及稅費,計算出每股應扣繳個人所得稅13.92×(1-15%)×20%=2.37元,其核定的成本為13.92×15%=2.1元;

  2.假設紫金礦業(yè)某限售股股東于1月6日以收盤價的價格減持了股份,其實際成交價格低于計算應扣繳稅款的上市首日收盤價,應該說多扣繳了納稅人的稅款,納稅人應申請清算。

  3.清算過程中,按照收入與成本配比的原則,納稅人提供了實際轉讓收入9.68元和實際的股票原值及相關稅費,則每股實際應繳稅款按9.68元減去實際原值及稅費計算;如果納稅人無法提供實際成本資料的,按照收入與成本配比的原則,實際每股應納稅額應按:9.68×(1-15%)×20%=1.64元,其核定成本以實際轉讓收入為計算依據(jù),即9.68×15%=1.45元。收入與成本配比的原則要求,收入的計算依據(jù)與成本原值的計算依據(jù)必須一致,而不允許轉讓收入按較低的實際成交價格計算,原值按較高的首日收盤價計算的2.1元。

  4.按照上述計算,假設成本均為核定成本,則應對該納稅人每股退2.37-1.64=0.73元。

  納稅人申請清算時,應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并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xù)。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十、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應繳稅款計算和扣繳辦法

  《通知》規(guī)定,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通過改造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公司軟件的方式分庫管理,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tǒng)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fā)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由證券機構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證券機構扣繳稅款的計算依據(jù)是實際的轉讓收入和實際成本,此時扣繳稅款是納稅人實際的應繳稅款,不存在清算問題。

  十一、關于政策執(zhí)行時間問題

  關于政策執(zhí)行時間問題,國務院此次明確的是自201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這是按照“法律法規(guī)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確定的。在研究限售股政策的過程中,追溯征收還是不追溯征收是討論最多的問題。

  在整個限售股政策研究期間,關于追溯征收和不追溯征收的問題,在各有關部門中一直有兩種意見??偩謨A向于追溯征收,總局領導對這一問題十分重視。追溯征收體現(xiàn)了對所有限售股股東一視同仁,有利于公平,也回應了社會各界和媒體對限售股股東減持獲利征稅的呼聲,易于得到廣大老百姓的理解,但是不利的是與《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的規(guī)定有沖突,會引發(fā)限售股股東的爭議甚至法律訴訟,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堅持不追溯征收的部門認為,不追溯征收符合《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會引發(fā)法律問題,但有失公平,對自2006年以來已經減持的限售股所得無法征稅,可能引發(fā)社會公眾的質疑。

  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四部門在上報國務院的《請示》中將追溯征收與不追溯征收的利弊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在目前情況下,只能按不追溯征收執(zhí)行的意見。最終,國務院決定,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雖然對2006年-2009年已經減持的限售股轉讓所得不能再追溯征收,但至少是對今后減持的限售股建立了征稅機制,也起到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jié)作用。同時,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新股限售股會越來越多,這些都將納入規(guī)范的征稅機制中。

  十二、限售股征稅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

 ?。ㄒ唬?ldquo;老股老辦法、新股新辦法”原則。目前已經形成的限售股由于其基本資料是不全的,再加上證券登記結算系統(tǒng)的制約,不具備按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征稅的條件,因此,總局和財政部、證監(jiān)會商定了“老股老辦法、新股新辦法”的基本原則,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實行不同的征收辦法。現(xiàn)行征稅辦法是為今后納稅人按實際轉讓所得征稅打基礎的,至于什么時候實行新征稅辦法,則取決于證監(jiān)會在技術和制度上的準備工作??偩謱㈦S時與證監(jiān)會進行聯(lián)系,并督促證監(jiān)會加快這一進程。

 ?。ǘ┖硕忧逅愕脑瓌t。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通知》規(guī)定,由證券機構按核定方式預扣稅款,納稅人認為其實際應納稅額與預扣稅額有差異的,允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清算。這一規(guī)定主要出發(fā)點是老的限售股成本資料難以掌握,目前只能采取核定加清算的方式進行征收,這樣可以減少征納糾紛,并適當減少納稅人清算的工作量。而稅務機關在辦理清算時,應盡可能快的將稅款退還給納稅人,不能過長時間占用納稅人資金,引起征納矛盾。

  (三)限售股優(yōu)先征稅原則(先進先出原則)。由于現(xiàn)行證券交易或結算系統(tǒng)中對限售股和流通股沒有特殊標識,限售股解禁前中登公司有鎖定,但一旦解禁,其限售股與同一股票的流通股在一個賬戶中難以識別,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處理。

  (四)不溯及既往原則。這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雖然不追溯征收有悖公平,但是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

 ?。ㄎ澹┮揽孔C券機構代扣代繳的原則。對限售股的征稅,離開證券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證券機構是無法實現(xiàn)的,《通知》的征稅方案中規(guī)定了目前主要依靠證券機構代扣代繳稅款,這是各級稅務機關清算的基礎。如果沒有證券機構的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就無法操作。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各級證券監(jiān)管部門和證券機構的溝通協(xié)調,共同做好限售股的征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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