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1-12-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司法改革舉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發(fā)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兑?guī)定》的出臺,標志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初步確立。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并給予大力支持。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規(guī)定》要求,積極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薦報送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加強并協調有關方面對指導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決定將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等4個案例作為第一批指導性案例予以公布?,F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案例的指導精神

 ?。ㄒ唬┥虾V性飿I(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旨在解決二手房買賣活動中買方與中介公司因“跳單”引發(fā)的糾紛。該案例確認: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發(fā)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從而既保護中介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fā)展,維護市場交易誠信,又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ǘ﹨敲吩V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正確處理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系。該案例確認:對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后撤訴的,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一審生效判決。從而既尊重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的自由處分權,強調了協議必須信守履行的規(guī)則,又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

  (三)潘玉梅、陳寧受賄案旨在解決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罪的認定問題。該案例確認:國家工作人員以“合辦”公司的名義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以及為掩飾犯罪而退贓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從而對近年來以新的手段收受賄賂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導。對于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有效查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類型受賄案件,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ㄋ模┩踔静殴室鈿⑷税钢荚诿鞔_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的具體條件。該案例確認: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的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發(fā)生的犯罪行為;對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被害方反應強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同時依法決定限制減刑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可以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這有利于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又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切實發(fā)揮好指導性案例作用

  各級人民法院對于上述指導性案例,要組織廣大法官認真學習研究,深刻領會和正確把握指導性案例的精神實質和指導意義;要增強運用指導性案例的自覺性,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嚴格參照指導性案例審理好類似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障社會和諧穩(wěn)定;要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精心編選、積極推薦、及時報送指導性案例,不斷提高選報案例質量,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扎實開展;要充分發(fā)揮輿論引導作用,宣傳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和成效,營造社會各界理解、關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良好氛圍。

  今后,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fā)布參考性案例等形式,對轄區(qū)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業(yè)務工作進行指導,但不得使用“指導性案例”或者“指導案例”的稱謂,以避免與指導性案例相混淆。對于實施案例指導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改進案例指導工作的建議,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等四個指導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導案例1號

  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

  居間合同糾紛案

 ?。ㄗ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討論通過 2011年12月20日發(fā)布)

  關鍵詞 民事 居間合同 二手房買賣 違約

  裁判要點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簡稱中原公司)訴稱: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qū)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信息,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于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

  被告陶德華辯稱: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獨家掌握該房源信息,也非獨家代理銷售。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產權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帶陶德華之妻曹某某看了該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并于同日與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六個月內,陶德華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德華有關聯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中原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并積極與賣方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德華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后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陶德華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傭金1. 38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被告陶德華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38萬元。宣判后,陶德華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華支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于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指導案例2號

  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yè)有限

  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ㄗ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討論通過 2011年12月20日發(fā)布)

  關鍵詞 民事訴訟 執(zhí)行 和解 撤回上訴 不履行和解協議 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

  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準許撤回上訴的,該和解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吳梅系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吳梅收舊站業(yè)主,從事廢品收購業(yè)務。約自2004年開始,吳梅出售廢書給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yè)有限公司(簡稱西城紙業(yè)公司)。2009年4月14日雙方通過結算,西城紙業(yè)公司向吳梅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梅廢書款壹佰玖拾柒萬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雙方又對后期貨款進行了結算,西城紙業(yè)公司向吳梅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梅廢書款伍拾肆萬捌仟元整(¥548000.00)。因經多次催收上述貨款無果,吳梅向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西城紙業(yè)公司支付貨款251.8萬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紙業(yè)公司對欠吳梅貨款251.8萬元沒有異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西城紙業(yè)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梅貨款251.8萬元及違約利息。宣判后,西城紙業(yè)公司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西城紙業(yè)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與吳梅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商定西城紙業(yè)公司的還款計劃,吳梅則放棄了支付利息的請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紙業(yè)公司以自愿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上訴。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后,因西城紙業(yè)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吳梅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對吳梅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予以支持。西城紙業(yè)公司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主張不予執(zhí)行原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執(zhí)督字第4號復函認為:根據吳梅的申請,一審法院受理執(zhí)行已生效法律文書并無不當,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西城紙業(yè)公司對于撤訴的法律后果應當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準予其撤回上訴,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雖然二審期間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對相關權利義務做出約定,西城紙業(yè)公司因該協議的簽訂而放棄行使上訴權,吳梅則放棄了利息,但是該和解協議屬于雙方當事人訴訟外達成的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制作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西城紙業(yè)公司未按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違背了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其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主張不予執(zhí)行原生效判決的請求不予支持。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