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經收到貨款且給對方開出發(fā)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先不確認收入
答:參考《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四條: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如果公司收了貨款還沒有交付貨物,依據上述規(guī)定,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該作為合同負債核算。
答:參考《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四條: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如果公司收了貨款還沒有交付貨物,依據上述規(guī)定,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該作為合同負債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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