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計提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是否要逐月調整增值稅申報表?
答:不需要。參考2019年6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網(wǎng)站“互動交流——留言公開”版塊對于“補提加計抵減額,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當期計提?”問題答復。
問:《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問補提時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