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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丟失抵扣聯(lián),可以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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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不要作廢
二.按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guī)定所稱作廢條件:收到退回的發(fā)票聯(lián)、抵扣聯(lián)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wù)(以下簡稱勞務(wù)),銷售服務(wù)、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022 04/2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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