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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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