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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人力資源專業(yè)精講:人力資源和社保行政復議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3/26 10:23:34 字體:

2014年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備考開始啦,網(wǎng)校經(jīng)濟師頻道特別整理了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人力資源管理專業(yè)教材的重點考點,希望提前掌握,以備迎接2014年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1.人力資源行政復議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1)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3)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4)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5)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6)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7)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jù)《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有:(1)用人單位或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2)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存在侵害用人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侵害權益情景如: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核定社會保險費、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不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xù)手續(xù)、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職工或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職工或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對經(jīng)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jīng)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規(guī)定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經(jīng)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3.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等行為;已就同一事項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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