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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中說明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現(xiàn)代增值稅制度體系,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
占我國稅收收入1/3的增值稅終于要立法了,我們一起看看都有哪些變化之處,而這一政策將會對2020年經濟師考生有哪些影響呢?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財政稅收專業(yè)知識與實務》多少會涉及到增值稅相關內容,下面,我們先來看看此次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的10處變化吧:
一、征稅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增值稅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
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1. 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
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
【提示】將金融商品轉讓單獨從金融服務中獨立出來征稅。范圍本身沒有大的調整,但是金融商品轉讓不再屬于金融服務的征稅范圍。
2.銷售服務
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提示】和企業(yè)所得稅法思路一致,不再區(qū)分勞務和服務。增值稅中,銷售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并入銷售服務征稅。
3. 銷售無形資產
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4. 進口貨物
二、納稅人
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愿選擇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提示】此處變化非常大。起征點不僅僅金額提高,更重要的是從一項免稅優(yōu)惠變更為征稅范圍的確定。在免稅優(yōu)惠中,起征點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個人,即使考慮了小微企業(yè)的普惠型優(yōu)惠,季度銷售額30萬的優(yōu)惠也僅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F(xiàn)在的表述中,未達到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可以自愿選擇按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那是否相當于一般納稅人單位也可以采用起征點下不征稅政策,我們拭目以待。之所以存在自愿選擇納稅的情況,應該是考慮專用發(fā)票的開具需要,納稅人需要給交易購買方開具專用發(fā)票的話,那只能自愿選擇繳納增值稅后,才能開具專用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提示】這里涉及一處小調整?,F(xiàn)行政策中,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優(yōu)先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征求意見稿中,勞務并入了服務中,直接排除了代理人的扣繳義務,統(tǒng)一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境內”的含義
本法第一條所稱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
【提示】此處調整很大。現(xiàn)行政策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同時,政策給出了“完全發(fā)生在境外”的服務、無形資產、有形動產租賃不屬于境內的例外條款。
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更加清晰,直接描述為“境內消費”,可以避免爭議的存在。比如我們爭議很大的2018年SPV公司的那道試題?!?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1000萬元,咨詢費800萬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設計費5萬元。甲公司未派遣相關人員來中國提供服務。
應代扣代繳增值稅=(1000+800+5)÷(1+6%)×6%=102.17(萬元)
應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1000÷(1+6%)×10%=94.34(萬元)”
增值稅處理過程中,咨詢費和設計費需要征稅,按調整之后的政策更容易理解,服務雖然在境外提供,但是要在境內消費,所以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三)銷售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內發(fā)行。
進口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內。
四、視同銷售
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但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除外;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除外;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視同銷售變化非常大,可以分為兩類情形來理解:
1.原視同銷售變更為不再視同銷售,不納增值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隨著非應稅項目的取消,這條政策不再適用。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公益性捐贈。這條變化對考陪的影響最大,題目中有大量涉及到貨物的公益性捐贈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處理,而且經常結合所得稅捐贈的扣除一起考查。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征求意見稿沒有再給出此項規(guī)定,我們初步判斷,涉及無償提供服務,不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原視同銷售說法變更,但仍然需要繳納增值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銷售代銷貨物。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5)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一方面,此類納稅人投資、分配,會計上本來就要確認收入,也涉及到正常的發(fā)票開具,規(guī)定為視同銷售沒有必要;另一方面,增值稅不同的納稅人、不同的總分機構單獨納稅,代銷、總分支機構的移送涉及到發(fā)票的流轉,那么開具發(fā)票,涉及到增值稅銷售的確認。當然,具體規(guī)定到底如何執(zhí)行,還要看正式文件和后續(xù)政策的出臺。
五、“非應稅交易”的認定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行政單位收繳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比較明顯或根本性的變化是我們沒有在征求意見稿中看到“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現(xiàn)行政策下,單位為員工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比如我們舉例常說,企業(yè)為員工提供班車,不用交增值稅。那么以后,是否意味著企業(yè)這筆收入也要依法繳納增值稅,我們拭目以待。至于存款利息、征收征收補償,很好理解,就不再多說了。
六、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guī)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第十四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提示】此處稅率沒有太大的變化,仍然是三檔稅率(未變更為兩檔稅率),平移了今年4月1日之后執(zhí)行的新稅率。值得期待的是,征收率直接規(guī)定為3%,沒有“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之類的表述。我們有理由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5%的征收率,統(tǒng)一更改為3%,進一步減輕企業(yè)的負擔。當然,一切還要以正式出臺的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規(guī)定為準。
七、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的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提示】現(xiàn)行政策下,金融商品轉讓,采用差額納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方法,金融商品轉讓有可能按正常銷售來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并且可以正常開具專用發(fā)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那么這種思路下,原來的金融商品轉讓負差不能跨年結轉的政策是否失效,有待后續(xù)政策的說明。進項稅額抵扣發(fā)生變化之后,金融商品轉讓的會計核算方法也應做出相應調整,不能再采用“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
留抵稅額的退稅制度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或者予以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進項稅額應當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
【提示】原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只規(guī)定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的政策,執(zhí)行上一直也是采用“只抵不退”。但是隨著后續(xù)留抵稅額退稅政策的出臺,這個思路有所變化。征求意見稿中的予以退還是我們現(xiàn)行的留抵稅額退稅制度,還是會出臺更加便捷的退稅規(guī)定,我們期待后續(xù)政策的明朗化。
八、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額
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提示】增加了金融商品。
(二)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提示】相比現(xiàn)行的表述,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更加簡潔,而且范圍更大。只要涉及非正常損失,那么不在限于貨物、在產品、不動產及有限的幾項服務。
(三)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提示】此處調整較大,取消了現(xiàn)在允許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強調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若非直接用于消費的購入,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比如我們最實務中爭議最大的會議服務。現(xiàn)在通行的做法,我們接受會議服務,不管發(fā)票怎么開(各地開票的政策不同,大多數(shù)都要求分開開票),接受會議服務一方中涉及到的餐飲服務、娛樂服務,進項稅都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對會議服務提供方而言,而且會議服務提供方的餐飲服務、娛樂服務等并不是企業(yè)自己提供了,涉及到對外采購,會議服務的提供方需要開票納稅,但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新征求意見稿解決了這個問題,對會議服務提供方而言,外購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了。
(四)購進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九、進口貨物的組價方法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法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關稅計稅價格中不包括服務貿易相關的對價。
【提示】進口貨物的組價公式不再采用“關稅完稅價格”,而是表述為“關稅計稅價格”。同時,強調計稅價格中不含服務貿易相關的對價。服務貿易的對價包含哪些內容,是否所有的傭金和服務費都不納入計稅價格中,現(xiàn)在無法確定,有待進一步明確。
十、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半年為計稅期間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計稅期間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提示】征求意見稿取消了計稅期限中“1日、3日和5日”的規(guī)定,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但具體如何適用,還要等后續(xù)細則的出臺。
此外,附則中第四十五條還給出了過渡性規(guī)定: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xù)的,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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