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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專業(yè)相關(guān)知識》復(fù)習:匯票的保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3/01 11:22:48 字體:

2016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6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成立:

相對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的效力:保證人應(yīng)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條件無效

「鏈接1」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鏈接2」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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