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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為2020年中級《審計理論與實務》第一部分第十二章第二節(jié)的知識點,還未開始2021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的同學可參考以下內容,提前學習,其他章節(jié)內容小編將為大家陸續(xù)更新,請大家持續(xù)關注!
第二節(jié) 審計計劃管理
一、審計計劃管理的含義
審計計劃管理是審計機構制訂審計計劃,組織計劃實施,并對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的一系列活動。
二、審計計劃的種類
審計計劃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加以分類。
按審計計劃編制機構劃分,可分為國家審計計劃、內部審計計劃和社會審計計劃;
按計劃期的長短劃分,可分為長期審計計劃(5年以上的審計計劃)、中期審計計劃(2至5年的審計計劃)、短期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
按審計計劃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審計項目計劃(年度總)和審計方案。(回憶第四章)
以下以國家審計為例,著重說明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方案。
(一)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項目計劃是審計機關根據(jù)年度審計任務的安排,需要實施的所有審計項目的計劃。
(二)審計方案
包括審計工作方案(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編制總體工作計劃)和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編制審計過程的工作安排)。
三、審計計劃管理的內容
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為例,審計計劃管理的內容包括:審計計劃編制工作的管理、審計計劃執(zhí)行過程的控制和審計計劃執(zhí)行結果的監(jiān)督檢查。
(一)審計計劃編制的管理
1.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tǒng)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所有審計項目(含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都應當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管理。
全國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計劃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審計署負責領導和統(tǒng)籌管理全國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計劃工作,…地方審計機關負責編制本級統(tǒng)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
上級審計機關…,統(tǒng)籌組織本地區(qū)審計機關力量對重大事項開展審計,或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異地交叉審計。
2.審計項目計劃編制的工作步驟與項目選擇考慮因素
審計機關按照下列步驟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與第四章相同)
第一步: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
第二步: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yōu)先順序;
第三步:評估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有些項目是必選項目,審計機關必須將其納入項目計劃。主要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每年應當審計的項目;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要求審計的項目;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的審計項目。
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并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3.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與形式(與第四章內容相同)
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時間;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審計資源等。
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包括文字說明和表格兩部分。
(二)審計項目計劃執(zhí)行的管理
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計劃還應編制計劃執(zhí)行進度表。
1.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執(zhí)行。
2.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調整:
(1)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臨時交辦審計項目的;
(2)上級審計機關臨時安排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
(3)突發(fā)重大公共事件需要進行審計的;
(4)原定被審計對象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原計劃
無法實施的;
(5)需要更換審計項目實施單位的;
(6)審計目標、審計范圍等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等。
3.為了加強對審計計劃執(zhí)行的管理,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zhí)行報告制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計劃執(zhí)行進度;
(2)審計的主要成果;
(3)計劃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三)審計項目計劃監(jiān)督檢查的管理
審計機關應對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制和報批、計劃備案、計劃執(zhí)行和調整、工作量和成果統(tǒng)計、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安排溝通銜接,以及下級審計機關落實上級審計機關有關計劃管理的安排部署等情況。
對違反審計計劃管理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給予處理處罰,追究相應責任:
1.審計項目計劃未按規(guī)定履行報批程序的。
2.違反審計管轄范圍規(guī)定安排和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
3.未按規(guī)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審計項目計劃的。
4.擅自變更審計項目計劃的。
5.未及時跟蹤管理審計項目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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