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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殊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0/20 15:21:24 字體:

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殊職權
特別決議
(出席+表決權+2/3以上)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
一般決議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shù))
擔保(1)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
【注意】對內提供擔保: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記憶提示】先看自己:1筆總額較大;1年內處置資產或擔保數(shù)額巨大;已經做過很多擔保。再看對方:欠債巨多。(比例:1,3,5,7,)
特殊:給自己人提供擔保
其他事項(1)決定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2)審批代表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5%以上的股東提案
(3)審批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由董事會決議事項,但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shù)不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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