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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06 20:17:22 字體:

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要點具體內容
定義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利益構成要件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合法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濟性”(可以用貨幣計算估價)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人身保險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注意】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時間限制“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舉例】老趙為其妻子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是兒子小趙,后老趙與其妻子離婚,該保險依然有效
【注意】因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財產保管人
合法占有財產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時間限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舉例】老趙為自己的汽車購買了盜搶險,后老趙將該車賣給了老侯,老侯不慎將汽車丟失,老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對保險標的不具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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