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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解除(5.2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26 16:44:33 字體:

 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解除(5.26)

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除保險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提示: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P210)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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