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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規(guī)則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提示: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shù)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shù)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2.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jīng)批準后予以公告。
4.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5.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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