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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1.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tài),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2.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還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
?。?)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
?。?)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執(zhí)法主體。
4.權利、義務不平等。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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