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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
3.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4.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2)1/3以上董事提議;(3)監(jiān)事會提議。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shù)”(>l/2)通過。
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7.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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