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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主合同有效而擔保無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29 10:47:20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這里分兩種情況,但是合同無效,不等于不承擔責任。

  第一種: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例如:甲欠乙債務1000萬元,丙以一棟違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為一違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償還600萬,余下債務400萬不能償還,該抵押合同被宣告無效,因為債權人乙也是有過錯的,因此丙承擔的賠償責任最高是200萬元。如果債權人乙當時并不知情,就由擔保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例如:甲、乙搞聯(lián)營,乙投資1000萬元交給甲經營,就乙能夠收回投資并有收益回報,丙為之提供保證。后法院查明甲、乙的合同名為聯(lián)營實為借貸而宣告合同無效。丙當時對此是知情的(有過錯),現甲已還款400萬元,則丙承擔的賠償責任最高是200萬元。如果丙對上述事實不知情,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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