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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1/30 08:12:3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匯票的承兌

  一、程序:

  1.提示承兌——承兌是遠期商業(yè)匯票的特色

見票即付 無須承兌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2.承兌成立

  (1)承兌時間: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格式:

絕對記載事項 “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附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

  二、承兌的效力:(無條件支付)

  1.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過提示付款期,不影響承兌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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