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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運輸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12 15:06:3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ㄒ唬┛瓦\合同

  1.旅客的權(quán)利義務。

 ?。?)旅客應當支付票款,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xù)。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承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輸?shù)郊s定地點。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2)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ǘ┴涍\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quán)利義務。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quá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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