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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仲裁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04 14:46:13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仲裁的基本原則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總論中關于“仲裁的基本原則”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四節(jié) 經濟仲裁與訴訟

知識點預習—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明文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鏈接: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知識點預習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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