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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訴訟時效的中斷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07 13:34:30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訴訟時效的中斷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總論中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斷”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四節(jié)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知識點預習——訴訟時效的中斷、延長

1.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②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fā)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xù)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多選題

二、練習

多選題

2010年4月1日A企業(yè)與B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1年。如A企業(yè)在201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償還借款,則以下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 ?。?。

A、2011年6月1日B銀行對A企業(yè)提起訴訟

B、2011年5月10日B銀行向A企業(yè)提出償還借款的要求

C、2011年5月16日A企業(yè)同意償還借款

D、2011年6月5日發(fā)生洪水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斷。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相關鏈接: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知識點預習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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