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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入伙與退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1/06 09:41:07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入伙與退伙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及零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中,關于“入伙與退伙”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入伙與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yè),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m.yinshua168.com.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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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知識點預習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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