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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解除
1. 約定解除
協(xié)商解除 | 合同生效后,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 |
約定解除權 |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 |
2. 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即單方通知對方就解除。
法定情形 | (1)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屆期違約:遲延履行,經(jīng)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4)根本違約: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直接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
特殊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 (1)不定期租賃:雙方隨時解除。 (2)承攬合同:定作人隨時解除。 |
3. 解除權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jīng)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二)抵銷
1. 法定抵銷: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互負 | 雙方互負債務 |
同類 | 只要求種類、品質相同;不要求數(shù)額或價值相同 |
性質 | 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通知到達對方生效,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
不能抵銷情形 |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等標的為勞務的);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5)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
2. 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三)提存
1. 債務人可以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2.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免除與混同
1.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2.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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