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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19 11:29:3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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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解除

1. 約定解除

協(xié)商解除合同生效后,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
約定解除權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

2. 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即單方通知對方就解除。

法定情形(1)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屆期違約:遲延履行,經(jīng)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4)根本違約: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直接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特殊合同法定解除情形(1)不定期租賃:雙方隨時解除。
(2)承攬合同:定作人隨時解除。

3. 解除權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jīng)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二)抵銷

1. 法定抵銷: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互負雙方互負債務
同類只要求種類、品質相同;不要求數(shù)額或價值相同
性質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通知到達對方生效,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不能抵銷情形(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等標的為勞務的);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5)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2. 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三)提存

1. 債務人可以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2.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免除與混同

1.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2.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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