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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背書
1. 背書的形式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解釋】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
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xiàn)、質押的,通過貼現(xiàn)、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4)“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5)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 背書連續(xù)
(1)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的除外)。
(2)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
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只有取得匯票的人依法舉證,表現(xiàn)其合法取得匯票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3.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權利 | 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
記載 |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
責任 | 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
如果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2)質押背書
概念 | 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xiàn),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
款式 |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質押。 【提示】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擔保)”。 |
效力 | 依法實現(xiàn)質權時,行使票據權利: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
無效 |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再行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背書無效。 |
4. 法定禁止背書情形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
【提示】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期后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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