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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一)合同識別
本章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yè)慣例或企業(yè)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yè)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五是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企業(yè)在評估其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時,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
對于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yè)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沒有商業(yè)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
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yè)在后續(xù)期間無須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在后續(xù)期間對其進行持續(xù)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上述五項條件。
合同開始日,是指合同開始賦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二)合同合并
企業(yè)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lián)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一是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yè)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慮另一份合同對價的情況下將會發(fā)生虧損;二是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如一份合同如果發(fā)生違約,將會影響另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三是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三)合同變更
本章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企業(yè)應當區(qū)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 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以下簡稱為“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 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qū)分的(以下簡稱為“合同變更的第2種情形”),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 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qū)分的(以下簡稱為“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形”),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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