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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9/26 16:34:03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成功=時間+方法,自制力是這個等式的保障。世上無天才,高手都是來自刻苦的練習。而人們往往只看到“牛人”閃耀的成績,忽視其成績背后無比寂寞的勤奮。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即使是一點點的進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撤銷權

1. 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放棄債權:

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讓財產(chǎn)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惡意)

明顯不合理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2.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當事人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效力處理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
費用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范圍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管轄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撤銷權
行使條件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主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次債務人債務人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有優(yōu)先權無優(yōu)先權
費用由誰負擔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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