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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追索權
1.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2.形式條件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3.確定追索對象
(1)票據(jù)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jù)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
首次 |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再次 | (1)已清償?shù)娜拷痤~;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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