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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抗辯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4 14:48:14 字體:

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快來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當事人按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抗辯權的行使必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方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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