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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留置權的寬限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chǎn)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chǎn)除外。
2.債務人的請求行使留置權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總結】物的擔保權利生效
擔保類型 | 擔保財產(chǎn) | 權利生效 | |
抵押 | 房、地 | 登記 | |
動產(chǎn) | 合同生效,登記對抗 | ||
質押 | 動產(chǎn) | 交付 | |
權利 | 票據(jù)、債券、三單 | 權利憑證:交付 | |
無權利憑證:登記 | |||
基金份額 | 登記 | ||
股權 | 登記 | ||
知識產(chǎn)權 | 登記 | ||
應收賬款 | 登記 | ||
留置 | 法定擔保,到期,同一法律關系(企業(yè)間除外)合法占有動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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