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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核定銷售額的情形
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解釋】只有在納稅人沒有同類價格及其他納稅人也沒有同類價格情況下才計算組價。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該貨物屬于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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