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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外購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解釋1】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解釋2】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提示】有銷才能抵進,無銷不能抵進
2.混用
(1)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2)除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外
一般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3.非正常損失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解釋】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zhì)的損失。
4.不得抵扣的服務
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1)直接轉(zhuǎn)
能確定原進項稅額的,按原來的抵扣過的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2)按成本計算轉(zhuǎn)出
(3)農(nóng)產(chǎn)品
(4)固定資產(chǎn)用途改變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發(fā)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凈值×適用稅率
【解釋】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凈值,是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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