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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二審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9/28 10:20:35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事項法律規(guī)定
情形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上訴期限①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審理方式①應當組成合議庭,不得獨任審理
②應當開庭審理,但是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原則上開庭)
兩審終審①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得再上訴
②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的,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審理結果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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