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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欺詐和虛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10/28 12:00:18 字體: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啦!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了學員學習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專業(yè)老師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

提問:

欺詐和虛假意思表示的區(qū)別?

回復:

欺詐:如標的物評估機構對買受人實施欺詐,使得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若出賣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欺詐事由,買受人不得主張撤銷買賣合同。其理由主要在于保護出賣人的合理信賴。

虛假的意思表示:例如,債務人甲打算與妻子離婚,為避免財產被分割,虛假地將房子賣給自己的朋友。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法律行為之所以無效,主要是因為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均無真實的意思表示。

欺詐必須要有欺詐的雙重故意,簡單來說,1、必需要有作為或者有義務作為但是不作為的行為2、希望對方因為你的作為或者有義務告知而沒告知的陷入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而虛假的意思表示就需要看看是哪種情形,如果是真意行為一般是有效的,如果是陰陽合同那種的話,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陰合同為準。因為陰合同才是雙方真正的意思表示。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網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華: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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