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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周刊
問題索引:
1.物權的取得。
2.物權公示原則。
3.物權生效時間。
4.物權變動。
5.觀念交付的判定。
6.登記“設立”與登記“對抗”。
1.物權的取得。
【解答】
分類 | 判定 | 主要取得方式 | |
原始取得 | 非依據(jù)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 | 先占、拾得遺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 【提示】拾得遺失物超過招領公告期,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時,屬于原始取得 |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 移轉繼受 | 買賣、贈與等 |
創(chuàng)設繼受 | 在所有權上設定抵押權 |
2.物權公示原則。
【解答】
考點 | 具體內容 | ||
公示方式 | 不動產 | 登記 | |
動產 | 交付 | ||
公示原則 | 不動產 | 一般情況 | 登記生效:所有權、抵押權、部分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 |
特殊情況 | 合同生效時生效,同時登記對抗:另一部分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地役權) | ||
動產 | 一般情況 | 交付生效:所有權(包括特殊動產)、質權 | |
特殊情況 | 合同生效時生效:動產抵押權 | ||
登記對抗:特殊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 |
3.物權生效時間。
【解答】
變動方式 | 物權生效時間 |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 法律文書生效時 |
人民政府征收決定 | 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 |
繼承 | 繼承開始時 |
事實行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 事實行為成就時 |
4.物權變動。
【解答】
所有權 | 不動產 | 登記生效 | |
動產 | 一般動產 | 交付生效 |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 | 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 ||
用益物權 | 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 | 登記生效 |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地役權 | 合同成立生效,登記對抗 | ||
擔保物權 | 抵押權 | 不動產 | 登記生效 |
動產 | 合同成立生效、登記對抗 | ||
質權 | 動產交付生效;權利交付/登記 |
5.觀念交付的判定。
【解答】
種類 | 適用情形 | 物權轉移 |
簡易交付 | 先借后買或先租后買 | 買賣合同生效時 |
占有改定 | 先賣后借或先賣后租 | 借用合同或租賃合同生效時 |
指示交付 | 交易前標的物被第三方占有 | 交易雙方原物返還請求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時 |
6.登記“設立”與登記“對抗”。
【解答】
抵押物 | 抵押合同 | 抵押權 | |
不動產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 | “登記時”設立 |
動產 |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其他動產 | “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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