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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答疑精華:不得收購的情形、不得做董監(jiān)高的情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3/08/09 11:44:1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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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啦!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了學員學習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老師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

甲某2013年1月1日因賄賂被判處刑罰,2016年1月1日執(zhí)行期限屆滿,2019年2月1日,甲某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甲某的做法符合規(guī)定。(?。?/p>

【正確答案】:N

【答案解析】:根據規(guī)定,屬于依法不得擔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而依法不得擔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之一是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本題甲某因賄賂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也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提問:

歸納一下不得收購的情形、不得做董監(jiān)高的情形

回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不得擔任公司董、監(jiān)、高的情形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網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

更多答疑精華:

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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