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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經濟法答疑周刊(18期)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3/08/24 14:34:07 字體:

應戰(zhàn)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我們要有堅定的毅力和必勝的決心!正保會計網校為你特意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答疑周刊,在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路上,網校與你同行!

202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經濟法答疑周刊

202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周刊

【答疑周刊第18期】

1.人身保險VS財產保險。

2.死亡保險。

3.受益人存在爭議的處理。

4.保險合同中內容不一致的處理。

5.保險索賠訴訟時效。

6.信托當事人的范圍與限制。

1.人身保險VS財產保險。

【解答】

【對比】人身保險財產保險
主體投保人對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
保險利益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⑤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被保險人

①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

②財產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時間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事故發(fā)生時
后果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不具備保險利益:不得請求保險賠償

2.死亡保險。

【解答】

未成年人父母可以為其投保,無須同意
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投保
其他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可以投保

3.受益人存在爭議的處理。

【解答】

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4.保險合同中內容不一致的處理。

【解答】

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一般以投保單為準
特例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5.保險索賠訴訟時效。

【解答】

訴訟時效人壽保險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其他保險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商業(yè)責任險,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

6.信托當事人的范圍與限制。

【解答】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數(shù)量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shù)人

【提示】委托人是一人,單獨信托;委托人是數(shù)人,集合信托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自然人不得成為金融信托的受托人

無行為能力要求
法人
其他

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身份①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②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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