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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保證方式(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09:49:09 字體:

  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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