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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撤銷權
1.因債務人實施了特定的積極減少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的行為
?。?)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3.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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