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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的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但是,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依然是有效的)。
2.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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