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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這一路,我們始終,與焦慮相伴,與辛酸相伴,與眼淚相伴。請讓正保會計網校陪您,度過這段漫長備考之路。以下為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你記住了嗎?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判斷題】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yōu)于甲的票據權利。(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取得。根據規(guī)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2.票據權利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①概念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②可以掛失支付的票據種類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③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掛失止付不是喪失票據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據
只有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才能申請公示催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現金支票不得申請公示催告。
③公示催告期
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例題·多選題】下列票據中,在喪失后可以掛失止付的有( )。
A.已承兌銀行承兌匯票
B.支票
C.未承兌商業(yè)承兌匯票
D.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掛失止付。根據規(guī)定,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意1】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注意2】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試題·單選題】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時效。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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