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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8 19:58: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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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

1.繼續(xù)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的,應(yīng)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受損害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wù)、行使擔保債權(quán)等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1)在可預(yù)見利益范圍內(nèi)賠償

損失賠償額應(yīng)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yù)見到或者應(yīng)當預(yù)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止損原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yīng)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調(diào)整違約金

①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

【注意】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yīng)當履行債務(wù)”。

5.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同時適用

(1)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yīng)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即:定金+賠償金≤損失

【注意1】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得同時適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注意2】定金罰則和“賠償金”可同時適用:二者之和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注意3】增加“違約金”后不得要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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