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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買賣合同的標的物(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9 18:36:30 字體:

計劃報考2020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們,距離報名還有1個月時間。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緊每分每秒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給你準備好了,快來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買賣合同的效力(3)

·標的物風險承擔

(1)一般情況

交付前:出賣人承擔

交付后: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

【舉例】老趙家裝修,定制一批家具,雙方約定3月18日前提貨,并開具提貨單,至3月18日老趙房屋裝修未完工,沒有提貨,3月20日家具廠發(fā)生火災,老趙定制的家具燒毀,損失老趙負責。

(2)需要運輸

【加塞】交付地點

①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s定了交付地點

②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約定交付地點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舉例】北京的老趙在南京訂購了一批產(chǎn)品,河北的老高與老趙簽訂合同購買該批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在運輸途中因車禍毀損。如老趙應當知道車禍在前,與老高簽訂合同在后,毀損風險老趙承擔,如老趙與老高簽訂合同在前,應當知道車禍在后,毀損風險老高承擔。

(3)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7)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舉例】種類物:大米、啤酒等;特定物:長城、古玩等

(8)因買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標的物無法交付,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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