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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合同訂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19/08/16 10:22:3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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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失敗和挫折一笑而過,是一種樂觀自信;面對誤解和仇恨一笑而過,是一種坦然寬容;面對煩惱和憂愁一笑而過,是一種平和釋然。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腳步聲越來越近,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合同訂立知識點整理新鮮出爐,讓大家輕輕松松搞定相關內容!

中級知識點

中級會計經濟法——合同訂立:

1. 要約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符合: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4)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5)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未生效)

要約可以撤銷: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失效)

【提示】要約不得撤銷:確定了承諾期限。

(6)要約的失效:拒絕;撤銷;期限屆滿未作承諾;實質性變更(新要約)。

2. 承諾

(1)承諾可以撤回,但是承諾不得撤銷。

(2)是否新要約:

①遲延(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一般為新要約;

②受要約人作出實質性變更(影響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條款):為新要約。

3. 合同的成立

(1)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有先后時,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時。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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