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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總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法律另有規(guī)定包括:
(1)20年長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
注:(3)(4)應以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為前提。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同: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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