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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格式條款、要約、承諾
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
(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
(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4)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
2.涉及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合同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即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2.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發(fā)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的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則要約失效;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在通常情況下,要約發(fā)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不承諾的,要約失效。(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發(fā)生這種情況即為反要約,反要約是一個新的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原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的約束。
四、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xù)。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承諾的生效
(1)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同上述要約到達時間的規(guī)定相同。
(2)承諾也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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