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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小知識:合同訂立的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7/08 11:58:4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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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P252)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fā)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fā)出。

例:懸賞廣告,要約人特定,受要約人非特定。

2.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

解釋:商業(yè)廣告、商品房銷售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例:A向B發(fā)出信函,如果信函為4月1日發(fā)出,4月3日到達B.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該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P254)

1.承諾的期限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遲發(fā)的承諾為新要約)

例:A向B發(fā)出要約,承諾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發(fā)出承諾,那么一般是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4)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遲到的承諾有效)

例:A向B發(fā)出要約,承諾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0日。如果B收到信件為4月3日,當天發(fā)出承諾,在通常情況下4月5日該信件可以到達,但信件4月15日才到達,這種情況下,該承諾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時表示反對的,視為新要約。

2.承諾的生效

(1)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提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但是承諾不得撤銷。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提示: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P257)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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