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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訂立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16 13:54:52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訂立的方式——邀約和承諾

  (一)要約

  1.定義: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條件:

  (1)具體內容確定;

 ?。?)必須是特定人所謂的意思表示;

 ?。?)必須想想對人發(fā)出;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與要約: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約束力。

要約邀請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
要約邀請或要約 商業(yè)廣告

  4.要約的生效

 ?。?)時點:“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 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

  (2)到達不等于看到: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到達不等于知道: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5.要約的撤回、撤銷

 ?。?)認定:

要約的撤回 可以 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 可以 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俅_定了承諾期限的;

 ?、诿魇静豢沙蜂N的;

 ?、凼芤s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谝s人依法撤銷要約;

 ?、鄢兄Z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苁芤s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主要條款變更或產生新的要約

  (二)承諾

  1.條件:

 ?。?)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向要約人作出;

 ?。?)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2.期限:

 ?。?)要約以信件或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fā)之日其計算,未載明日期的,按郵戳日期;

 ?。?)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在合理期限內承諾有效。

  3.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一般 例外
遲延: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 新要約 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有效
遲到:承諾期限內發(fā)出,其他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有效 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不接受

  4.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一般此時合同成立

  5.承諾的撤回: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6.承諾內容:

實質性變更 產生新要約
非實質性變更 1. 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外,該承諾有效。
2.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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