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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5.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6 16:51:0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日益緊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中級經濟法和注會經濟法中都涉及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內容,其中的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非常容易混淆,是一個重要的考點。下面對這兩種民事行為進行總結,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合同 單方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效;
2.有效(代理、純獲益、細小日常生活)
無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與年齡心智相符、純獲益)
無效
欺詐、脅迫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
無效
乘人之危 可撤銷 無效
惡意串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掩蓋非法 無效
【注意】超經營范圍有效,違反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會無效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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