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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11/05 14:30:36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啟動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網上輔導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投保人、保險人的義務:

  1.投保人的義務

 ?。?)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未曾估計到危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增大,其后果是保險人有權要求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①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诒kU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蹖Σ粚儆诒kU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鼙kU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包括:

 ?、贋榉乐够蛘邷p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如施救費用等。

  ②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

 ?、圬熑伪kU中被保險人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費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費用。

  二、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xù)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三、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的,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

 ?。?)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四、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向對保險財產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行使。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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