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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的偽造和變造法律規(guī)定:
票據的偽造行為由于其自始無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同時,盡管被變造的票據仍為有效,但是,票據的變造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變造人的變造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2、構成票據的變造須符合的條件:
構成票據的變造,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
②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
?、圩冊烊藷o權變更票據的內容。
3、哪些情形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有些行為與票據的變造相似,但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①有變更權限的人依法對票據進行的變更,這屬于有效變更,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谠诳瞻灼睋辖浭跈噙M行補記的,由于該空白票據欠缺有效成立的條件,此等補記只是使票據符合有效票據的條件,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③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而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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